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司[2003]9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精神,为规范、统一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并按《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要求进行核准或备案、且限额以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
二、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程序
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向我委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附后),经我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申报的材料
1、要求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附件一);
2、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一式三份(附件二);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一份(附件三);
6、引进设备购置合同;
7、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8、环保、能源、安全、国土、规划、卫生等部门的批复意见(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生产性质以及有关产业政策来确定);
9、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在向我委上报的申请表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表中明确初审意见。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如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或用汇额等内容进行调整,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如项目发生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我委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一份存档,一份下发。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免税确认书的变更
(一)项目免税确认书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导致确认书内容发生变化的(如需进行延期、增加用汇额度、设备技术规格变化等),需由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向我委提出申请(申请表格式附后),明确变更后的内容、变更原因及初审意见,经我委审核同意后,以函的形式变更。其中,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的需重新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申报的材料
1、确认书更改申请表(附件四);
2、已出具的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一份;
3、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三份(附件二);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在向我委上报的申请表中,应对免税确认书需要变更的内容及原因进行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其他
(一)我委技术改造与进步处具体负责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负责出具上述项目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用汇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三)我委原则上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复。
(四)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五)进口设备的招投标管理按国家招投标法执行。
(六)为方便企业,我委将逐步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移至网上,时间另行通知。
(七)限额以上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九)本通知由宁波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要求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doc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