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杭州湾新区、高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对原甬经资源〔2011〕10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的《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18日
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强度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甬政发〔2012〕77号)、《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改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类需进行备案、核准和审批的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连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作为项目节能竣工验收、能效监察的依据。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
(一)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3000吨标煤以上、5000吨标煤以下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等“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非“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
(三)市经信委转报省经信委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
(四)其他需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由省、市经信委备案公布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定的项目能耗、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二、评估报告书编制
第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详见甬政办发〔2010〕125号附件1)。节能评估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写时间控制在1个半月以内,其他项目应控制在1个月以内。
第五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专页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并经本人签字,同时由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节能评审
第六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当地经信局(经发局)提出节能审查申请,经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委(受理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信委窗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节能审查申请文件、项目所在地经信局(经发局)节能审查请示文件、项目备案/核准咨询/核准登记表(一式2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备案报告)(一式2份、电子稿);
(三)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送审稿)(一式8份、电子稿);
(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送审稿)(见附件1)(一式3份、电子稿);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经信委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申请材料的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市经信委受理项目后应出具受理通知单,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对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形成节能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节能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对按规定须由省经信委节能审查的项目,市经信委在7个工作日内经预审后上报省经信委。
四、节能审查
第十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经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报送市经信委(受理地点同第六条),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批稿)(一式3份、电子稿);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报批稿)(一式3份、电子稿);
(三)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超过市、县(市)区预期控制目标的,须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甬政发〔2012〕77号文件要求,出具确保完成节能和用能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承诺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报批受理后,市经信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的,按甬政发〔2010〕125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理流程见附件2。
五、跟踪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新增变压器容量、新上锅炉项目的管理。项目用电量要与新增变压器容量匹配,电力部门要依照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审查批复要求给予扩容接入;新增4吨以上工业锅炉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意见作为质监部门核准的必要条件;对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并投入试生产的项目,应根据《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3]293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节能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谁审查、谁验收”原则,市经信委、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局(经发局)和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通过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审查意见进行专项验收和实施能效监察等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局(经发局)应定期将本地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报市经信委。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对工业、建筑、交通类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市经信委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节能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本着节约原则,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按实列支。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甬经资源〔2011〕10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