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余姚市经信局《关于要求复审认定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请示》(余经[2014]23号),依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要求,经审核,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综合利用粉煤灰、采矿选矿废渣(碎屑)、脱硫石膏、磷石膏生产水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等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要求,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稳定可靠,产品和生产工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拟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现进行公示。
一、公示日期:2014年12月8日至2014年12月17日。
二、公示期间,市经信委接受关于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中存在问题的来电、来访及电子邮件,反映问题请署实名。
三、公示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邮件地址如下:
电话:0574-89186439
邮箱:jwc@nbeic.gov.cn
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2号楼405室。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