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信局,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经信企资〔2014〕1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和排查工作。
一、时间要求
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的函》(处非联函〔2014〕12号)要求,和省、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一部署,定于2014年4月15日至5月20日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经信局要按照排查重点,对本地区内的担保机构进行逐一排查,并于5月20日前,将开展排查专项行动情况报告和担保机构的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报市经信委。
(二)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认真、全面进行自我排查,并将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于5月15日前,上报给县(市)区经信局。
(三)我委将结合2014年的年审换证工作,对部分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联 系 人:吴雅珍
联系电话:87186434
附件:《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经信企资〔2014〕149号).tif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