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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市铸造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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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4-08
  • 发布: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36号)精神,运用差别电价等手段,促进铸造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提升质量效益、加快转型发展,规范差别电价的执行和管理,特制订《宁波市铸造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            

    宁波市铸造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36号)精神,运用差别电价等手段,促进铸造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提升质量效益、加快转型发展,规范差别电价的执行和管理,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对象

    全市范围内以铸铁、铸钢等黑色金属为原料的铸造企业(或含铸造车间、工段的企业)中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

    (一)落后工艺(设备)企业,是指存在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工信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国家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浙江省经信委《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等目录范围内的淘汰类和限制类工艺(设备)的企业。(详见附件1)

    (二)低效企业,是指根据铸造工艺和设备配置,其上二年的平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一定标准的企业。具体标准为:以冲天炉为主要熔炼设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3.00元/千瓦时的企业;以电炉为主要熔炼设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0.30元/千瓦时的企业;采用冲天炉为主要熔炼设备、电炉为保温设备的“双联熔炼”方式、单位用电税收低于1.00元/千瓦时的企业。

    对列入国家工信部《铸造行业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或一并获得市环保“三同时”验收、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验收、职业卫生合格验收的企业,低效企业在上述具体评价标准基础上下降10%。

    (三)淘汰类和限制类工艺(设备)的目录将依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目录的公布和调整进行调整和完善;单位用电税收的标准可根据我市铸造行业实际情况由市政府研究调整、适时公布。

    二、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标准

    (一)对存在淘汰类工艺(设备)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执行淘汰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30元/千瓦时。

    (二)对存在限制类工艺(设备)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执行限制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10元/千瓦时。

    (三)对低效企业,执行限制类差别电价,按企业全部用电加0.10元/千瓦时。

    三、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时间和征收办法

    (一)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

    (二)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差别电价,采取按月征收的办法,每月由供电公司在电费中进行加收。

    四、差别电价政策的认定、管理

    建立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认定、公告、执行和退出的管理制度。

    (一)调查汇总。市经信委会同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汇总确定全市铸造企业名单。并通过群众举报等形式(举报电话:87186439),随时补充增加铸造企业名单。

    (二)甄别审核。根据铸造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会同各县(市)区通过委托行业专家,对铸造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进行现场核查;以及市经信委会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宁波供电公司等单位,在每年5月份对铸造企业上二年度的单位用电税收进行排序、评定。在此基础上,共同确定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初步名单。

    (三)公示公告。在市经信委网站(jxj.ningbo.gov.cn)上公示、公告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初步名单,同时将公示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当事企业,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市经信委接受有关投诉和举报。

    (四)确定名单和执行标准。根据公示公告和投诉受理情况,市经信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实施差别电价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名单和执行标准,并发文公布。

    对既有淘汰类工艺(设备)、又有限制类工艺(设备),或既属于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又属于低效企业,差别电价执行标准按从高原则进行征收。

    (五)执行征收。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及各县(市)区供电公司,根据文件公布确定的实施差别电价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低效企业名单和执行标准、执行时间,按规定每月征收差别电价,并按规定上交上级电力部门。

    (六)动态管理。完成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或整体关停的企业,向所属县(市)区经信局,管委会经发局提出中止(调整)差别电价实施标准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淘汰落后产能申请验收报告;2.中止(调整)执行差别电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3.设备拆解去向证明材料和设备拆解前后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认为符合中止(调整)条件的,向市经信委提出本地区企业中止(调整)实施差别电价的请示,并附上企业中止(调整)差别电价申请表及其他资料,并做好验收方案等相关落实工作。市经信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组出具验收纪要,并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发文通知宁波供电公司从下一个计费月份开始执行新的电价政策。

    对低效企业,每年5月按上二年度平均单位用电税收进行评定、认定,执行期为当年7月1日-次年6月30日,依次类推。

    (七)严格管理。严禁企业通过更名方式来逃避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当企业名称与用电户号不一致时,按用电户号执行差别电价。严格把握企业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等方式的重组,杜绝借重组名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合并、分立的,参照合并、分立前的情况执行差别电价,必要时按合并、分立前后的变化情况,重新认定执行差别电价。对各种以不正当手段逃避执行差别电价的应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对新批准投资建设的铸造企业(不含更新改造企业),须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标准,自投产后的第三年度起进行单位用电税收评定。

    对不报、漏报的铸造企业,如被认定为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的,则追缴从2014年7月1日起的差别电价。

    五、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市推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统筹负责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发展工作的总体管理、协调和推进。

    市经信委:主要负责铸造企业转型发展相关工业结构调整扶持政策的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和资金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和低效企业名单,铸造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推进、验收,铸造行业准入管理,新上电炉、冲天炉项目的备案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征收的差别电价资金管理,铸造企业转型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统计并提供铸造企业税款所属年度实交税收数据(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及统筹、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以及企业投资项目的所得税减免额、出口退税额、固定资产投资抵扣增值税额)。

    宁波供电公司:主要负责统计并提供铸造企业年度用电数据,做好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和差别电价征收工作。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对铸造企业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关企业验收情况。

    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对铸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关企业验收情况。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对铸造企业职业卫生合格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关企业验收情况。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铸造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名称变更工作,并将铸造企业设立登记、名称变更情况反馈市级或属地经信部门。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对铸造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专利等项目扶持政策的落实。

    市质监局:主要负责推进铸造企业采标、标准的制(修)订等工作。

    市物价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共同负责做好铸造行业转型升级、差别电价政策制定及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本区域内铸造行业转型发展工作,研究制定铸造行业转型升级规划,负责落实本区域铸造企业差别电价的实施工作,负责做好维护关停铸造企业的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要求更严、标准更高的政策措施。

    附件:1.铸造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工艺(设备)目录.doc

            2.宁波市铸造企业中止(调整)落后工艺(设备)差别电价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