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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14-07-23
  • 发布: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22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3日        

    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4〕22号),制定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必须经申报,通过审核评价,才能被认定为“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二、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全部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核算制造业企业;

    2.申报期上年度市辖范围内工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

    3.上年度在市辖范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

    4.上年度单位土地利税额不低于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以集团公司参与申报的,须明确集团公司主导产品行业(产业)类型,并以市辖内与主导产品同行业或产业链关联的下属控股工业企业(不包含与主导产品产业链无关联的下属子公司)的年度合并工业销售收入、缴纳税收情况及单位土地利税额同时满足上述2、3、4项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主导产品技术先进;

    2.产业链长,对相关行业(产业)、块状经济(区域经济)带动性强;

    3.国内行业地位较高(原则上销售额居全国行业排名前三)或是本市块状经济骨干企业;

    4.初具总部经济业态。

    第五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企业,不得申报。

    1.垄断性和对民营资本相对封闭行业(产业)的企业;

    2.单位产值能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和列入本市淘汰类、限止类的企业;

    3.近两年有环保、安全、质量、纳税等严重不良记录的企业;

    4.集团公司已提出申报的下属企业。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的县(市、区)经信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

    2.企业情况介绍和发展规划;

    3.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地经信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当地经信局、财政局联合推荐上报市经信委。

    四、认定办法

    第八条 市经信委、财政局对被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选企业名单。

    第九条 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分为工业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和以下两个层级进行评价,评价指标中定量部分直接按规定打分,定性部分由市经信委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评分。

    第十条 对所有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得分情况进行排序,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超过100家时,排名前100位的企业为当年度候选龙头企业。

    第十一条 候选龙头企业名单在我市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最终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五、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可享受甬政发〔2014〕22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

    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总数不超过100家。两年期满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龙头企业应按月上报《宁波市工业行业企业月报表》,年末上报《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评价指标》中5个定量指标情况,并及时报送企业发展相关信息。

    七、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附件:1.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评价指标

            2.宁波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