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通知公告
  • 文字:
    保护视力色:
    关于组织开展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复评及备案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16-11-01
  • 发布:市经信局
  • 各县(市)区经信局,各管委会经发局,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根据《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考评办法》(甬经信节能〔2011〕10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自愿原则。机构自愿申请,各地经信部门初审、推荐。

    (二)择优原则。对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评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实行优胜劣汰。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各类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咨询、检测检验和研究等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

    (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能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8名以上,其中:企业自身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

    (四)根据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五)从事节能评估咨询业务不少于1年,相关业绩累计不少于5项。

    (六)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三、申报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机构基本情况简介,并详细说明机构目前的专业人员、检测等方面的变化情况;

    (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工作场所证明、专项能源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本机构从事节能评估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节能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从事节能评估的技术人员专职申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九)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或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文件。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四、申报程序

    (一)有效期届满和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向注册地县(市)区(管委会)经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部门对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并将初审通过的机构名单报送我委。

    (三)我委根据各地报送材料,组织评审后公布机构名单。

    五、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管委会)经信部门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符合要求的节能评估机构材料以及申报汇总表报送宁波市经信委行政审批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二)有关资料一式3份,同时提交电子稿1份。

    联系人:叶成城、桑旭燕;联系电话:87187856、87187858,电子邮箱:240391047@qq.com。

    附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