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属市级重点工程的按甬价费〔2003〕212号文件执行; 二、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属市级重点工程的按甬价费〔2003〕212号文件执行; 三、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政策依据: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甬价费〔2003〕33号)。
一、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费,属市级重点工程的按甬价费〔2003〕212号文件执行;
二、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属市级重点工程的按甬价费〔2003〕212号文件执行;
三、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政策依据: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甬价费〔200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