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的标准是20元/人/月,机关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残保金的征收标准,仍为24元/人/月。其他用人单位是指: 一、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典当、拍卖等企业; 二、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含房产中介); 四、原油生产销售(不含化工加工制造)企业; 五、烟草生产及调拨企业; 六、通讯运营企业(不含通讯零售服务企业)。 2016年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仍按2015年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宁波市残联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甬残联〔201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