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企业。 二、优惠措施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三、申报程序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对照文件享受免征政策。自行计算残保金应缴金额,并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年度结束后地税部门将年度相关信息提供残联,由残联核查企业申报信息的正确性。 政策依据: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甬残联〔2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