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问:对部分企业实行稳增促调政策补助是怎么规定的?

         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相当于当年收取(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外)的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总额的60%,建立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转型升级。

        根据《宁波市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为市属有关企业(除淘汰类企业、央企、国有企业)。市属企业是指市地税直属分局管辖企业,淘汰类企业名单由市经信委发文公布,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投资超过50%的企业(不包括央企)。

        一、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1、支持企业为稳增促调,转型升级而开展的有关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项目。

        2、支持企业为拓展市场,提升经营能力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3、支持企业为提高管理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而开展的相关项目。

        4、其他为促进企业稳增促调而开展的相关工作。

       二、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申请、拨付流程:

       有关市属企业按照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减负办提出专项资金需求申请,由市减负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补助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补助资金于每年4月和10月采用半年度预拨,跨年度清算方式下达。

       根据《若干意见》规定,各县(市)区本着为企业减轻负担,方便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提振企业发展信心的原则,将分别制定稳增促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