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问:小微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措施是什么?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