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0问:对工程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第二十七条以及《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审计条件的竣工决(结)算审计,自被审计单位送交完整的审计材料起九十日内,审计机关应向建设单位和承接项目的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的。

    若因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单位存在结算争议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完成的,审计机关可以就无争议部分先行出具工程结算结果。

    具备审计条件主要指:

    1、项目已经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编制出完整的项目工程决(结)算和财务决算;

    3、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审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