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问:国有(政府)资金投资项目需要纳入审计范围的有哪些?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同时根据《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九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确定的审计范围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属于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手续。

    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审计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审计和审核。审计、审核结果应当在有关部门之间相互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