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竞买保证金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鉴于以上规定,目前我市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出让起始价的20%。 二、履约保证金 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规定,全面实行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应明确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可按土地成交总价的10%—20%收取,其他项目也可按照一定比率或定额收取;对未按时开(竣)工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为降低企业资金成本,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提出,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和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比例。 下步,我市的总体方案,一是土地出让时,可将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至土地出让起始总价的20%以内,同时可限定最高不超过一定数额。涉及房地产用地的,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二是合理确定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研究确定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开工、竣工、达产等不同阶段的合理比例,简化保证金退还程序,降低企业成本。创新产业用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研究以银行出具保函的形式来代替原有收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