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靠垫费以及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对船舶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
取消靠垫费以及引航员滞留费和引航计划变更费,对船舶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5〕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