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实行营运权无偿使用。 政策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甬政发〔2016〕22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实行营运权无偿使用。
政策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甬政发〔2016〕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