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问:区域通关一体化怎么理解,改革后,外贸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一、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

    为落实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进出口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启动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

   (一)具体内容:

    1、自2014年9月22日起,首先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自2014年12月1日起,扩大至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

    2、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企业在长江经济带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长江经济带区域内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3、取消长江经济带区域内的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的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长江经济带“一地注册、多地报关”。报关企业在长江经济带内任一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均可以在长江经济带各海关从事报关服务。

    4、长江经济带海关间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一份税款保函在长江经济带海关互认通用。

    5、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税费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6、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可由企业根据物流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在口岸或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实施查验。对需转运分流到属地监管场所实施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途中监管的要求。

    7、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自2014年9月22日起,对“进出境运输方式”和“境内运输方式”均为水运的出口中转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时,“报关单类型”应申报为“水运中转”。

    8、长三角地区海关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二)改革后带来的便利

   1、允许代理报关企业“一地注册、多地报关”:取消了长江经济带区域内的报关企业跨关区从事报关服务必须设立分公司、提供注册资本的限制,从而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

   2、简化异地加工贸易备案手续,企业可以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海关不再制作异地加工关封。

   3、“三预”专业认定、行政许可在区域海关通用。企业在一地办理的“三预”专业认定、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一体化范围内海关通用。

   4、在海关总署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一份保函、区域通用”。

   5、监管证件区域通用,允许许可证件证面签注口岸为长江经济带任一口岸的货物(有指定进出口口岸管理规定的除外),在区域任一海关办理申报验放手续。

   二、长江经济带检验检疫一体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推进大通关建设的重要部署,加快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长江经济带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宁波、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2个检验检疫局开展以通报、通检、通放为基础的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实现“出口直放、进口直通”。

通报是指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申报地点,实行区域统一的多点受理,集中审单。

通检是指在属地化监管的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的检验检测结果,区域内检验检疫机构互认。

通放是指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企业可以选择区域内的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相关单证、办理放行手续。

  (一)入境检验检疫监管

   实施进口直通制度。建立进口直通货物负面清单,清单外的进口货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口岸或目的地接受检验检疫。

清单内的进口货物,须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口;其中集装箱运输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在入境口岸实施外箱体消毒等规定的检疫措施后,可运至检验检疫集中监管点实施后续检验检疫和监管。

   进口直通货物负面清单根据进口货物的疫病疫情、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等情况动态调整。

  (二)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实施出口直放制度。建立出口直放货物负面清单,清单外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口岸除必要的风险监控措施之外,一般不再查验。

清单内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须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合格后签发通关单放行。

出口直放货物负面清单根据出口货物的疫病疫情、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等情况动态调整。

  (三)进口直放货物负面清单

   1、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货物;

   2、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3、植物繁殖材料(含盆花、切花、切叶)、原木、粮食、水果、中药材;

   4、动植物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及一、二级风险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

   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制品;

   6、实施卫生检疫的废旧物品(含人发及其制品);

   7、食品、化妆品;

   8、汽车;

   9、心脏起搏器;

   10、危险货物及其包装;

   11、出口退运货物;

   12、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四)出口直放货物负面清单

   1、散装商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

   2、出口双边协议商品、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或分批出运的;

   4、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查验、检验检疫、实施适载检验、监装或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货物。

  (五)改革后带来的便利

   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实施以后,据国家质检总局测算,每批出口货物通关放行时间平均节省0.5天以上,节约成本约100元;每批进口货物通关放行时间平均节省1天以上,节约成本约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