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成果来源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市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成果供给方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给予成果受让方10%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成果来源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市外省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成果供给方不超过1.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三、对成果来源于市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市内转化的项目,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成果受让方不超过5%的经费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在市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举办的竞价(拍卖活动中成功竞拍的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根据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再给予成果受让方5%的激励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42号)、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14〕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