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2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县(市)区级财政按不低于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配套补助。 二、单个企业(单位)市级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政策依据: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节能办〔2013〕21号)。
一、对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和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2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县(市)区级财政按不低于1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配套补助。
二、单个企业(单位)市级财政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
政策依据: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节能办〔201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