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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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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13
  • 发布:市经信局
  • 甬经信数据〔2017〕247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支持面向制造业领域的大数据挖掘与分析,促进大数据在制造业研发、生产、采购、营销等全生命周期应用,依据《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决定开展2017年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是指制造业企业在生产、研发、经营、管理等方面创新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价值发现,并已取得一定成果,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项目案例。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主体为符合3511产业体系的宁波市注册的法人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申报主体在生产、研发、经营、管理等方面创新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价值发现和分析应用,并在数据整理、挖掘、建模、算法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三)项目投入(含数据采集仪器、内部专用数据传输网络、当年外部网络租用费、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项目实施、培训等,不含改造生产设备)50万元(含)以上。

    (四)申报主体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有持续开展大数据应用的能力,有深入开发数据资源价值的计划,能为本行业数据共享和标准化提供支持。

    (五)申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17年11月15日前自愿向所在区县(市)经信局、管委会经发局申报。

    (二)初审。区县(市)经信局、管委会经发局按照认定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填报《宁波市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推荐汇总表》(附表2),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5份和电子版于2017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经信委。

    (三)复审。市经信委按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列入候选认定的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进行评审。

    (五)公示。评审结果在市经信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市经信委予以认定并发文公布。

    三、申报材料

    详见《宁波市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申报指南》(附件1)。

    四、奖励政策

    对于认定的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按年度实际投入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2017年度项目定为2016年10月1日以后立项,2017年9月30日前结束。

    联系人:大数据管理局 郑波,联系电话:87183476,传真:87183476,电子邮箱:12942683@qq.com。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申报指南

          2.宁波市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推荐汇总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3日       

    1.宁波市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申报指南.docx

    2.宁波市制造业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案例推荐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