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

每年安排8000万元,对市级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按照小微企业的使用面积、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投入、对小微企业租金减免额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的空间载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加强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每年安排7000万元,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的服务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给予每个建设项目不超过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并对优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用于小微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才引培、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创业辅导和信息化等服务,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3.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被评为年度省级新上规模企业“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积极开展市级新上规模企业“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评选。支持小微企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每年认定一批新业态、新模式示范企业,并给予一定奖励。

 


1.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

每年安排8000万元,对市级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产业园、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按照小微企业的使用面积、入驻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数量、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投入、对小微企业租金减免额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示范(优秀)的空间载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2.加强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每年安排7000万元,对主要服务小微企业的服务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给予每个建设项目不超过总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并对优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用于小微企业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才引培、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创业辅导和信息化等服务,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3.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别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被评为年度省级新上规模企业“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积极开展市级新上规模企业“创业之星”、“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评选。支持小微企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每年认定一批新业态、新模式示范企业,并给予一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