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业强基工程

  鼓励“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制造和配套合作,对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采购本地“四基”产品,且年度新增采购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新增采购额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与基础配套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且年度采购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采购额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鼓励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优先支持承担军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扶持政策。对承担军队(含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立项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军品生产资质、国际国内适航认证的企业及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机制。支持具有功能性和结构性重大改变作用、且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优秀新产品的新材料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助机制,对首批次生产或应用并自主投保的企业,按首年度保险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工业强基工程

  鼓励“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制造和配套合作,对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采购本地“四基”产品,且年度新增采购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新增采购额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我市智能装备重点优势企业与基础配套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且年度采购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采购方年度采购额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鼓励军民技术双向转移转化。优先支持承担军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享受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扶持政策。对承担军队(含军队院校、科研机构)科研立项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军品生产资质、国际国内适航认证的企业及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建立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机制。支持具有功能性和结构性重大改变作用、且被认定为市级以上优秀新产品的新材料推广应用,研究制定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助机制,对首批次生产或应用并自主投保的企业,按首年度保险费用给予一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