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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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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0-20
  • 发布:市经信局
  • 甬经信中小〔2022〕128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为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尚未被认定为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组织实施

    (一)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申请评价,上传佐证材料(见附件4,分项上传或打包上传)。同时,线下向属地经信部门递交佐证材料PDF电子版(见附件4)。企业线上填报时间为:10月20日至11月10日。

    (二)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须于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和属地公告等工作,对属地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于11月25日前将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见附件3,请提供Excel版文档)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同时,将盖章版公告正式文件抄送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信局对备案名单进行梳理,统一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相关要求

    (一)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申请认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需申请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企业有重大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三)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人:尤阳立军,联系电话:89292016;朱孟海,联系电话:89186412。


    附件:1.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地咨询电话

       3.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属地)

       4.佐证材料(供参考)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