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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申报2021年度宁波市智慧用电平台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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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1
  • 发布:市经信局
  • 甬经信云大〔2022〕4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促进企业智慧用电实施方案》(甬经信信智〔2021〕27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宁波市智慧用电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企事业智慧用电工作,决定近期开展2021年度宁波市智慧用电服务平台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应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对象运营的智慧用电平台在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服务企业新增数量达到100家及以上,且所服务的企业应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3.申报对象为企业提供智慧用电服务,其推广应用的智能电力产品以及系统须满足《宁波市促进企业智慧用电实施方案》(甬经信信智〔2021〕27号)中智慧用电配置参考标准。

    二、申报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申报直通车进行申报和查询企业操作手册(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企业登录,填报开通时间为2022年4月8日),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在线填报《智慧用电申报企业基本信息》(附件1),上传《智慧用电业务推广服务汇总表》(附件2,上传盖章PDF版和excel版)、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服务合同(协议)扫描件或复印件、服务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企业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

    2.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申报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并于2022年4月29日前上传《2021年度宁波市智慧用电平台补助项目汇总表》(盖章PDF版,附件3)。

    3.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和验收,对最终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市财政根据公布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及确认原则

    (一)补助标准

    对于服务企业年度新增数量达到100家及以上的平台,按照每推广实施一家企业给予平台服务机构1000-1500元补助,其中新增100家-500家的给予1000元/家的补助,501家-1000家的给予1200元/家的补助,1000家以上的,给予1500元/家的补助。

    每推广实施一家企业给予平台服务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补助标准。平台服务机构服务企业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为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实际发生费用高于补助标准的,按照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服务推广数量确认原则

    1.此次申报的平台服务推广时间是指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按实收实付要求,以发票结合服务合同(协议)作为确认服务推广数量的依据,开具时间在服务推广期间的计入服务数量。

    2.平台服务机构为同一家企业提供不同的智能电力产品推广服务数量计一,不同平台服务机构为同一家企业提供相同或不同的智能电力产品推广服务数量计一,计入接入早的平台服务机构。

    3.智慧用电区域试点中推广服务过的企业不计入推广服务数量。

    四、其他要求

    1.申报对象对所申报材料负有法律责任,一经查实申报材料不实,取消所有平台补助。

    2.请各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于4月2日前将2021年度宁波市智慧用电平台补助项目联系方式(附件4)报送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市经信局云大处 梁庆,联系电话:0574-89183413;申报平台操作使用咨询电话:0574-87560592。


    附件:1.智慧用电申报企业基本信息

       2.智慧用电业务推广服务汇总表

       3.2021年度宁波市智慧用电平台补助项目汇总表

       4.2021年度宁波市智慧用电平台补助项目联系方式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9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