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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绩效评价和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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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8-01
  • 发布:市经信局
  • 甬经信企服〔2023〕120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21〕1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市“一十百千”企业服务体系整体融合提升,决定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2022年度绩效评价和示范平台申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对象

    (一)年度绩效评价。认定有效期(三年)内的171家市级平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应全部参与年度绩效评价。现有(示范)平台名单,可关注微信公众号“平台二次方”后回复关键字“名单”获取。


    (二)示范平台申报。示范平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平台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对未曾获评(或已过有效期的)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示范平台”)荣誉的市级平台,在完成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可申报市示范平台;目前在有效期内的市示范平台,在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基础上,可预申报浙江省示范平台和国家示范平台,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后续通知内容。

     

      二、申报材料

      (一)年度绩效评价

      年度绩效评价实行线上填报。平台可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qyfw.jxj.ningbo.gov.cn),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企业法人用户账号登录绩效评价系统(步骤一:先点选顶部“专题服务”;步骤二:点选“宁波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入专题;步骤三:点击专题顶部“绩效评价系统”图片后进入系统)。

      平台应根据系统提示填报数据,并上传以下材料电子档,具体包括:

      (1)2022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要求见附件1);

      (2)(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集聚服务机构协议;

      (3)2022年度服务企业记录(1月1日至12月31日);

      (4)其他系统内提示要求上传的证明材料。

      (二)示范平台申报

      有意向参加国家、省、市示范平台评选申报单位,需额外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档,具体包括:

      (1)申报表(见附件2);

      (2)经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要求见附件3)。

      系统已上传的年度绩效评价资料,不需要另行提供纸质档。

      三、申报流程

      (一)年度绩效评价

      1.2023年8月2日至8月15日期间,在线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填报。

      2.各地经信部门初审,市经信局复审确认结果。

      (二)示范平台申报

      1.有意向参加国家、省、市示范平台评选申报单位,于8月25日前将申报表和审计报告(纸质档,一式2份)报送至所在地经信部门。

      2.各地经信部门结合平台运营实际及工作配合度,在申报表内提出市级示范平台推荐意见(推荐数量不超过本地区申报参评单位数量的50%,且最多不超过6家)。

      3.市经信局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抽选专家开展评审,对市级示范平台获评名单予以公示、公布,结合最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信部、省经信厅通知要求综合确定当年国家、省级示范平台推荐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经信部门及时通知属地内平台按时完成绩效评价,并将申报示范平台评选单位的材料(纸质一式1份+电子版)汇总后于8月31日前报市经信局企业服务处。

      (二)请各地经信部门辅导属地内平台及时做好服务台账记录、服务数据报送和典型案例投稿。

      (三)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为不合格或提供虚假佐证材料的,根据《管理办法》撤销市级(示范)平台认定。

      联系人:杜云峰,联系电话:89183438;梁晓炜,联系电话:89292061,电子邮箱:931019064@qq.com。

      附件:1.绩效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2.示范平台评选申报表

         3.专项审计报告内容要求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7月31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