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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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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3-22
  • 发布:市经信局
  • 甬经信笺〔2024〕291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为加快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根据《浙江省加快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工作方案(试行)》(浙经信合作〔2024〕39号)和《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和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开展2024年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对象及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中关于民营企业型总部或民营机构型总部定义要求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

    (二)民营企业型总部需满足: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

    民营机构型总部需满足: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人民币;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

    (三)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省雄鹰企业的可优先认定。

    (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申报企业按照《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线上报送系统企业侧用户操作手册》线上完成申报材料填写,并提交属地经信部门审核。

    (二)属地初审。属地经信部门组织人员按照《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线上报送系统政府侧用户操作手册》线上完成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并提交市经信局。

    (三)组织评审。市经信局组织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并提出省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的建议名单。

    (四)备案入库。建议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省经信厅推荐备案入库。

    三、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年对备案入库总部企业进行评估,对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与调整,调整名单报请省经信厅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发动企业自主申报,并抓紧做好企业申报指导和材料初审。

    (二)申报企业于4月15日前完成申报资料线上填报并提交辖区经信部门初审;各地经信部门于4月21日前完成初审并提交市经信局审核。

    联系人:余建军,联系电话:89292032,手机:15867575526。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