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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人工智能相关政策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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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3-13
  • 发布:市经信局
  •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宁波市大模型算力成本、备案登记、算法首次应用等人工智能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大模型算力成本补助

    1.申报条件

    (1)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2)必须是聚焦人工智能垂直细分领域或行业,开展大模型推理、训练优化等创新转化应用。

    (3)自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产生人工智能算力成本支出:包括采购人工智能算力设备和高性能存储设备,人工智能算力租赁和存储等费用。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表(附件2-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4)支出(申请补助的设备采购、算力租赁存储等)明细表(附件2-2);

    (5)发票、银行资金往来凭证等;

    (6)开展模型推理、训练优化等佐证材料。

    (二)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奖励

    1.申报条件。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自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通过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表(附件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网信办备案公告证明。

    (三)智能算法首次应用补助

    1.申报条件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首次采购获得发明专利的智能算法并用于软硬件产品研发;采购合同执行金额比例达到60%及以上。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表(附件4);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4)智能算法发明专利证明材料;

    (5)发票、银行资金往来凭证等;

    (6)应用该智能算法研发的软硬件产品资料。

    二、申报流程

    1.企业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ykj/policy-projec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资料。申报企业同时提交一套完整书面材料,由区(县、市)经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市市经信局。企业申报时间截止3月22日。

    2.区(县、市)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填写申报汇总表并盖章(详见附件1),会同各地企业书面材料于3月26日前报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牵头组织专家审核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下拨资金。

    三、有关要求

    1.去年已获得大模型算力成本、备案登记、算法首次应用等人工智能政策扶持的企业、项目(详见附件5),本次申报仅支持2024年8月1日到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相关投入。

    2.本通知内的政策享受需满足亩均评价、数智化、绿色化、研发投入导向,按照甬经信综〔2024〕108号规定和“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金支持。

    3.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填报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各地经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择优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推荐。要高度重视本次项目申报工作,广泛宣传动员,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辅导。

    联系人:张杰,联系电话:89188458、15634215856(浙政钉同号);系统技术服务 童老师,联系电话:87682980。

    附件:1.2024年度宁波市人工智能相关政策申报汇总表

       2-1.大模型算力成本补助申报表

       2-2.大模型算力成本支出明细表(申请补助部分)

       3.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奖励申报表

       4.智能算法首次应用补助资金申报表

       5.2024年宁波市人工智能有关政策支持项目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2日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