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数经企业〔2025〕22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甬经信综〔2024〕108号)等文件,组织开展2025年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及其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的下属全资和控股的制造业子公司,且为并购方。
二、申报项目
并购方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形式获得其实际控制权或实质性经营资产(行政划转类及关联企业的并购重组除外)的并购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被并购方应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目录详见附件4)的企业(含企业形式运行的创新研发机构),且独立注册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
(三)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50%以上股权或绝对控制权(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资产收购项目应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资产所有权(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企业合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企业在市场监管局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为准)。
(四)并购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实付金额也应在1000万元以上)。
(五)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的项目,并购金额以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
(六)并购完成的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在市场监管局完成权属变更为准)。
(七)每个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可申报一次,且需同时满足以上申报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以及开展并购的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购方为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的下属全资和控股制造业子公司的,还需提供和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购方企业2023年、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项目完成股权并购、资产收购或企业并购的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并购或企业合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变更手续证明;资产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被并购资产(如土地、房屋、专利和商标)的权属变更证明。
(五)以非货币性质支付(股权支付、资产互换、债务承担等)项目并购金额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六)并购企业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投资等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
(七)被并购企业属于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的企业(含企业形式运行的创新研发机构)的证明复印件或相关说明;
(八)其它与并购行为和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f.ningbo.gov.cn/qfpt/,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并上传资料。申报企业同时提交一套完整书面材料,由各地经信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汇总后统一报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企业线上申报时间截止3月14日。
(二)各地经信部门牵头对企业的并购行为和上传系统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于3月15日前报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
(三)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在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补助资金。
五、其他
1.本通知内的政策享受需满足亩均评价、数智化、绿色化导向。亩均评价A、B类享受100%的政策奖补,C类减半享受政策奖补,D类不予享受政策奖补。对数字化等级二级(含)以上且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享受100%的政策奖补;未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或未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政策奖补(政策减半享受不叠加)(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除外)。
2.本通知内的政策享受需满足研发投入导向。对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制造业企业,不予享受本实施细则内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成立三年内的初创企业除外)。为明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请申报单位按照上年度实际情况,规上制造业企业填报《2024年度企业研发年度情况表》(附件2),规下制造业企业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件3),盖章后同申报材料一同提交。
3.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若本次提交的项目已享受市委金融办并购重组政策的,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4.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对于发现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各地经信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择优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不得推荐。要高度重视本次项目申报工作,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宣传动员,做好政策解读和申报辅导。
申报联系人:市数字经济局(市经信局)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处 李婷婷,联系电话:89292034;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服务联系人:童老师,联系电话:87682980。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并购项目申报表
2.2024年度企业研发年度情况表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新兴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目录(试行)
5.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申报联系方式
宁波市数字经济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