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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评价标准和优化评价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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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6-04
  • 发布:市经信局
  •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行动纲要的通知》(甬党发〔2024〕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的通知》(甬经信绿制〔2024〕60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规上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全覆盖行动,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同时结合制造业领域新能源化、设备更新、光储融合发展和数绿融合等工作,对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评价标准和优化评价程序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充加分项。对《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导则(2024版)》加分项进行调整补充,突出清洁能源、运输方式新能源化、设备更新、数绿协同、碳减排碳认证等方面指标,总体形成基础分+加分项的绿色化改造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认定为完成绿色化改造。规下工业企业可参照本指标体系进行绿色化改造评价。

    二、优化评价程序。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缓解部分中小企业数据获取填报难、编制申报材料工作量大等问题,各地经信部门要创新简化评价方式,可自行或委托具有规上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服务职责的乡镇(街道),组织专家团队赴企业现场开展服务评价,对资料准备充分和现场规范的企业,现场开展“即报即评”。委托乡镇(街道)组织评价的,上级经信部门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自行和委托乡镇(街道)组织评价的,由经信部门阶段性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发文公布。简化评价材料要求,企业可采用“评价表(详见附件)+附件证明材料”的格式,证明材料应以发票、统计报表、现场照片等容易获取的材料为主;基础分部分属合理缺项的,在提供相应佐证资料的情况下,可按该指标的满分进行赋分。

    请各地经信部门遵照执行,加快推进企业绿色化改造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目标。

    附件:宁波市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评价表(2025年修订版)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30日

    宁波市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评价表(2025年修订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