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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1年度上规模上榜单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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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28
  • 发布:市经信局
  • 甬经信企〔2022〕54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制造业百强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39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1年度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500亿元,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和5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

    1.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公布2021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通知》(中国企联〔2021〕7号)文件为准。

    2.企业(集团)总部设在宁波、申报年度集团下属合并报表范围内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占集团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含)。

    (二)工业销售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

    1.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依法纳税,信用状况良好。

    2.2021年度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500 亿元。

    (三)营业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

    1.申报对象为列入宁波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库的企业(包括下属控股和全资制造业子公司,以甬制高办〔2021〕46号文件为准)。

    2.2021年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和500亿元及以上。

    “大优强”培育企业如同时符合以上第二类、第三类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

    1.《宁波市2021年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情况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营业收入要作特别说明,并附有清单)

    (二)工业销售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

    1.《宁波市2021年度工业销售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申报表》(附件2)

    2.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对工业销售收入要作特别说明)

    (三)营业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

    1.《宁波市2021年度营业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申报表》(附件3)

    2.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集团企业需提供合并报表的财务报告)

    三、申报程序

    1.各申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政策服务版块(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index/enter,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资料或上传资料(申报手册地址:https://nbpi4.yuque.com/docs/share/3d8cdb62-7d69-48c7-a192-9b50fb04d7aa?#)。因首次开通线上申报,申报企业此次还须同时提交一套完整书面材料,由各地汇总后统一报市经信局。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13日,截止日期后申报通道关闭。

    2.属地经信部门牵头对企业上传系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属地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核意见汇总表(附件4)。审核意见汇总表导出后,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盖章后,于5月18日前通过系统上传市经信局,书面材料一并上报。

    3.市经信局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后,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补助意见,在市经信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下拨补助资金。

    联系人:市经信局企业处 颜靖靖,联系电话:89186401,手机:15957490312,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409室;在线申报技术服务,联系电话:87560592,17374100132。


    附件:1.宁波市2021年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情况表

       2.宁波市2021年度工业销售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申报表

       3.宁波市2021年度营业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申报表

       4.审核意见汇总表

       5.区(县、市)和管委会经信部门申报联系方式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6日    

    附件.docx